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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維護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及國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設立并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或門店、加盟機構或門店,以下簡稱經紀機構),其信用綜合評價適用本辦法。
經紀機構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進行信用綜合評價。省外入閩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以該分支機構所屬的獨立法人為單位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分支機構信用信息統(tǒng)一計入該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是指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以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根據經紀機構的從業(yè)資格、經營情況、社會信譽、市場行為等情況,對經紀機構的信用進行評價。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在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經紀機構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并定期修訂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分標準,建立“福建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tǒng)”(以下簡稱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tǒng));負責A級以上(含A級)的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統(tǒng)一公布全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結果。
設區(qū)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qū),下同)經紀機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經紀機構的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對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上報的經紀機構信用信息進行復審評定,并將復審結果為A級以上(含A級)的經紀機構統(tǒng)一報送省住建廳,負責A級以下(B、C級)的經紀機構信用評價。
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經紀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記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經紀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負責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日常工作。受委托單位應當定期向委托部門報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經紀機構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yè)自行申報、各級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主動采集、社會公眾等提供。
第七條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經紀機構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八條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機構注冊登記信息;
(二)備案證明信息;
(三)房屋交易合同網簽等經營信息;
(四)主要人員信息;
(五)關聯(lián)企業(yè)信息。
第九條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獲得相關單位的表彰、獎勵等正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表彰、獎勵;
(二)縣級以上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三)省、設區(qū)市經紀行業(yè)協(xié)會的表彰、獎勵;
(四)參與社會公益、志愿者服務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正面信息。
第十條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是指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產經紀經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等規(guī)定、違反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原則、妨礙或干擾監(jiān)督管理、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等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確認經紀機構因違反經紀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的生效裁判文書;
(三)經查證確屬經紀活動中失職,且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或者信訪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guī)情況;
(四)因經紀機構履職原因,經紀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信息;
(五)因經紀機構責任造成的群體性事件、重大輿情等;
(六)其他違法、違規(guī)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紀機構應當于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產生之日起60日內主動申報。未主動申報的,按照分值雙倍進行減分。
第十二條對經紀機構記入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在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tǒng)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公示期間,經紀機構對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評價實施單位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不良信息記錄;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在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tǒng)中反饋異議申請人。
第十三條信用信息經采集按規(guī)定記入省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系統(tǒng)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和刪除。
第四章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每年開展一次,由評價實施單位對經紀機構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
第十五條經紀機構信用評價定期評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報送:經紀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上旬將信用評價資料報送至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h(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后,提出初步等級評定結果,統(tǒng)一提交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對于提交資料不全的經紀機構,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經紀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
(二)開展評價: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對經紀機構初評結果進行復審,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分并提出信用評價復審結果,于每年5月上旬將復審等級為A級以上(含A級)的經紀機構統(tǒng)一報送省住建廳,同時將復審等級為B、C的經紀機構評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將最終評定結果上報省住建廳。
(三)組織公示:省住建廳在每年5月中旬對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上報的復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若有異議,向做出初核結果的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提出,并由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負責查證核實,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于5月底前將最終評定結果上報省住建廳。
(四)公布結果:省住建廳將最終評定結果(含B、C級)統(tǒng)一公布。
第十六條經紀機構申報資料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網(網址http://zjt.fujian.gov.cn)提交,原則上不再提交紙質資料(電子資料無法證明的除外),提交具體內容如下:
(一)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申報表;
(二)機構承諾書;
(三)備案證明;
(四)房屋交易合同網簽等經營業(yè)績;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等級的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經紀機構信用等級劃分為AAA級(優(yōu)秀)、AA級(良好)、A級(合格)、B級(基本合格)、C級(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為優(yōu)秀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為AAA級(優(yōu)秀);
(二)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以內的,為良好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為AA級(良好);
(三)信用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以內的,為合格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合格);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以內的,為基本合格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為B級(基本合格);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經紀機構,信用等級為C級(不合格)。
評定經紀機構信用等級時,信用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
第十八條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評價實施單位發(fā)現(xiàn)經紀機構申報虛假信用信息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C級(不合格)。
第十九條截至信用評價通知印發(fā)之日,兩年內未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原則上不參加當年信用評價,直接評定為C級(不合格)。
第二十條經紀機構在評價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評價結果按C級(不合格)處理:
(一)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誘騙交易、強制交易、欺詐交易、無證照經營等嚴重失信行為;
(二)機構被列入“信用中國”“信用福建”等信用監(jiān)管平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或機構法人被列入平臺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三)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經紀機構信用評價采取定期評定加動態(tài)考核的辦法,經紀機構發(fā)生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不良信用信息(含嚴重)事項等可能影響信用等級的,實施動態(tài)評定,由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六章評價結果應用及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經紀機構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各級經紀機構主管部門依據信用等級對經紀機構分類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在經紀機構項目招投標、行業(yè)各類評優(yōu)評先評獎活動、日常經營活動檢查、經紀行業(yè)專家選聘等活動中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AA級(優(yōu)秀)的經紀機構,可優(yōu)先辦理房屋交易等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對信用等級為AA級(良好)及以上的經紀機構,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個評價周期內,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項目續(xù)約談判、項目收費調價時,可書面提示相關方考慮其信用情況;
(二)在涉及房地產經紀的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中,優(yōu)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各類評先評優(yōu)活動中予以優(yōu)先考慮或者推薦;
(四)在招投標管理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六)國家或者地方有相關優(yōu)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yōu)先考慮;
(七)經紀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
(八)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信用等級為C級(不合格)的經紀機構,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個評價周期內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全面的網絡和現(xiàn)場紙質檢查;
(二)對該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業(yè)務予以重點監(jiān)管,在日常監(jiān)管中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xiàn)場核查等;
(三)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yōu)活動;
(四)不得擔任經紀行業(yè)協(xié)會理事(含理事)以上單位
(五)由注冊所在地縣(市、區(qū))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并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信用等級為C級(不合格)的經紀機構,除可采取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銷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yōu)資格;
(二)約談企業(yè)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
(三)提示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業(yè)主關注經紀機構信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省住建廳、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定期將經紀機構信用評價結果通報同級市場監(jiān)管、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稅務、法院、人民銀行、行政審批等部門,作為各部門對經紀機構聯(lián)合監(jiān)管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省關于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相關規(guī)定,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行政處罰信息,經紀機構在規(guī)定公示期內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專題培訓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由經紀機構提出申請,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核實己完成整改的,可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經紀機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加強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信用評價,建立審查責任追究制度。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有效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fā)生。
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評價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有關規(guī)定,認真負責、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評價人員與申請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該評價人員的評價意見無效。
評價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與信
用評價工作的資格,提請相關單位對其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評價實施單位和評價人員應當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妥善保存信用評價工作的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材料、現(xiàn)場檢查和經紀業(yè)務開展情況等。紙質材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電子材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評分表》(附件1)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申請表》(附件2)為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設區(qū)市經紀機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陡=ㄊ》康禺a經紀機構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辦房〔2015〕9號)同時廢止。